关于我与葡萄牙共和国就葡萄牙
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21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21日)
国务院:
我与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就“九七”后葡萄牙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我方照会(副本及正式英文译文影印件)和葡方照会(影印件及正式英文译文影印件),请予备案。我方照会副本和葡方照会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葡萄牙共和国就葡萄牙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葡萄牙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葡萄牙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第309号照会,内容如下:
“葡萄牙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葡萄牙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葡萄牙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葡萄牙共和国总领事馆的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葡萄牙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葡萄牙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
四、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