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和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条例的范围内,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两国贸易中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其他捐税以及办理海关管理的规章手续方面,应在对等的基础上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其边境贸易而给予或可能给予毗邻国家的优惠和利益;
(二)缔约任何一方由于成为或将成为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或区域性经济集团的成员而产生的优惠和利益。
第三条 两国之间货物、商品的进口和出口将按照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进口、出口、外汇法令和规章并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并在两国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所达成的交易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两国之间的贸易支付,应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外汇条例,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但这并不排除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支付安排,以便利贸易的进行。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为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贸易博览会和按照双方主管当局同意的条件在对方国家的领土上举办展览会提供便利。
对用于展览的货物、样品的免征关税和其他类似费用以及这类货物、样品的运入、运出、出售和处理均应根据举办展览所在国的法律办理。
第六条 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有关商业交易的争议,缔约双方应鼓励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不能解决,应按照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其它协议所规定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缔约双方应鼓励当事人通过两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七条 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缔约双方应本着合作和互谅的精神,商谈扩大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措施,并解决有关执行本协定所发生的问题。
谈判的地点和时间将由双方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