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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售方国银行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将全部或部分拒付的金额借记售方帐户,并且贷记购方国银行帐户。
  在办理全部拒绝确认银行已支付帐单金额时,必要的单据的退还,由双方协商办理。
  在已付金额退还购方帐户后,售购双方间的一切分歧,由双方直接解决。
  购方拒付的货物,由购方保管,但由售方支配,其费用及风险由售方承担。
  3、如果购方国银行认为购方的拒付理由书无根据,则应将对理由书的反对意见通知购方并将理由书退给购方。但是银行的这种作法并不剥夺购方直接向售方交涉这项清算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如果售方能够证明购方对于应付金额全部或部分拒付没有根据时,购方除支付已经承认的金额外,还必须自他向银行声明拒付那天起至最终支付日止,按照已经承认的金额每延误一天支付千分之一的罚金,但罚金总额不能超过拒付金额的百分之八。
  第三十四条
  1、在合同中可以规定成套设备价款结算的特殊性(例如:分批供应的支付办法和幅度)。
  2、对劳务和与相互供货有关的其他费用,其中包括未计入货物价款的安装、设计和筹备工作以及运输分拨服务的费用,应根据债权人向本国银行提出的帐单和(或)双方商定的其他单据,也以立即付款方式办理。
  第三十五条 债务人有权在本国银行接到债权人帐单后十四天内拒绝确认银行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1、在下列情况下,债务人有权拒绝确认银行已支付帐单的全部金额:
  (1)没有劳务委托书或委托书在提供劳务前已撤销;
  (2)对这些劳务已付过费用;
  (3)未提交或提全双方商定的各种单据,或者按照所提单据无法判定已提供了何种劳务;
  (4)按照双方协议可使用此权利的其他情况。
  2、在下列情况下,债务人有权拒绝确认银行已支付帐单的部分金额:
  (1)帐单或其所附单据中计算有错误;
  (2)帐单中采用了高于双方商定的运费和(或)费率;
  (3)错误地采用外汇牌价;
  (4)帐单中列入了双方未商定的劳务、税费、佣金和加价;
  (5)帐单金额计算中采用了错误的有关货物数量、重量和体积的数据;
  (6)帐单中列入了未完成的劳务费用;
  (7)按照双方协议可使用此权利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劳务费和与供货有关的其他费用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帐单金额时,应根据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没有规定的其他各项费用支付,包括索赔和罚金的支付通过债务人直接将承认的金额汇给债权人;或者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其他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支付单据,包括货物品质证明书中应有逐句的俄、中文译文或英文译文。

第十一章 赏罚

  第三十九条
  1、如果超过合同的期限,延误交货四十五天以上,售方必须向购方支付罚金。罚金根据未按期交货的货物价值计算,超过四十五天的优惠期后,罚款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下述幅度计算;逾期最初三十天内,每一天交纳迟交货物金额百分之零点零五的罚款;随后的三十天内,每天罚款百分之零点零八;自此往后每天罚款百分之零点一二,但逾期罚款总额不得超过逾期交货金额的百分之八。
  2、罚金的支付,并不解除售方对于迟交货物的交付义务。
  第四十条 如果售方延误提交技术资料,而没有这些资料机器、设备便不能投入使用时,则售方应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罚金办法和幅度支付罚款,罚款按照与技术资料有关的机器或设备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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