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支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 支付所交货物的价款和与货物交换有关的各项费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北京中国银行和中国银行分行,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经莫斯科苏联对外经济银行和苏联国家银行授权的苏联专业银行按照中苏两国政府间现行的贸易协定、年度议定书和两国银行间商定的手续办理。
第三十条 支付已交货物的价款,按照立即付款方式,以下列手续进行:
1、售方向本国银行提出下列单据:
(1)帐单四份,其中必须注明合同号和货物价款,如果合同中规定关于供应这批货物的各项费用(租船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经贸易清算帐户支付时,也应注明;
(2)按照合同规定并根据运输种类不同提交运输单据(提单,水运运单,铁路、空运货物运单,邮寄收据和其他单据),必要时应附仓储证明书,发运收据或售购双方货物交接证书;
(3)货物明细单;
(4)品质证明书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货物品质证书;
(5)合同规定的其他单据。
2、售方国银行在查明提出的上述单据齐全审核无误后,即向售方办理支付,同时将此金额借记购方国银行帐户,然后立即将借记通知书及有关单据一并寄给购方国银行。购方国银行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和各项单据后,即将通知书金额贷记售方国银行帐户并借记购方帐户,同时将单据送交购方。
除上述立即付款方式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商定采用其他结算方式。
第三十一条 购方有权在本国银行收到上述各项单据之日起十四天内全部或部分拒绝确认银行所支付的帐单金额。
1、如果有下列情况,购方有权拒绝确认银行已支付帐单的全部金额:
(1)对在合同中没有订购或在售方同意撤销合同后发出的货物;
(2)对该货物购方早已付款;
(3)没有提全第三十条第1款规定的全部单据;
(4)从品质证明书或所附单据中看出,货物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
(5)在合同中规定必须成套发运才能支付的设备,但没有成套发运;
(6)售方未征得购方同意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之前发送货物,或者购方只同意提前交货但预先说明不同意提前支付;
(7)帐单所附的单据彼此不符或字迹不清,因而不能确定货物的数量和(或)等级,和(或)品质,和(或)价值;
(8)帐单中未按照合同规定列明分件价格或未附上计价明细单;
(9)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到站和(或)收货人发运的货物;
(10)按照合同规定购方有此权利的其他情况。
2、如果有下列情况,购方有权拒绝确认银行已支付帐单的部分金额:
(1)帐单所列价格高于合同规定价格或帐单中列入了合同未规定予以支付的费用;
(2)与所订购货物一起发运了购方没有订购的货物;
(3)由于售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发货,购方拒绝接受的部分货物;
(4)发货数量多于订货数量,并且多交部分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允许范围;
(5)帐单上所载的数量超过运输单据和(或)明细单上的数量;
(6)在帐单或其所附的单据中有计算错误;
(7)按照合同规定购方有此权利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1、购方在声明全部或部分拒绝确认银行已支付帐单金额时,必须向本国银行提出足以证明他全部或部分拒付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拒付理由书,拒付理由书不少于一式三份。
2、当购方国银行查明拒绝确认银行已支付帐单金额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时,应立即将拒付金额贷记购方帐户,并且借记售方国银行帐户。同时将购方拒付理由书一式二份寄送售方国银行,其中一份用于转交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