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协定的规定不应解释为以任何方式限制缔约国一方根据该缔约国法律或缔约国双方政府间的协定,已经给予或今后可能给予的税收优惠。
本议定书于1990年7月6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中文本和法文本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瑞士联邦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金 鑫(签字) 舒爱文(签字)
附一: 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我国和瑞士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1990年7月21日 国税函发〔1990〕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业经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和瑞士驻华大使舒爱文分别代表本国政府,于1990年7月6日在北京签署。依照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上述协定和议定书及瑞士关于对中国政府或中国中央银行利息款项征税说明瑞方立场的函的中文本印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附: 瑞士联邦委员会代表舒爱文的信
中国国家税务局局长
金鑫先生阁下
阁下:
关于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我谨确认如下:
根据瑞士现行法律和惯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下列存款的利息免征瑞士税收:
(一)专为驻瑞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和领事使团的目的而在任何一家瑞士银行的存款,并且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瑞士政府在中国为同样目的存款利息给予互惠待遇;
(二)在瑞士巴塞尔国际结算银行的存款。
二、中国中央银行在其帐户的下列存款利息免征瑞士税收:
(一)存于任何一家瑞士银行,来源于中国中央银行从事的金融市场交易的款项;
(二)在瑞士巴塞尔国际结算银行的存款。
顺此向阁下再次表示敬意!
瑞士联邦委员会代表
舒爱文
1990年7月6日于北京
附二: 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
瑞(瑞士)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1990年8月7日 国税函发〔1990〕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瑞士联邦委员会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业经我局以国税函发〔1990〕874号文印发你局,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该协定有关条文解释明确如下:
一、协定第二十条所说“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为期不超过两年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其含义是对停留为期不超过两年的个人,给予免税,超过两年的,从第一年开始征税。据瑞方介绍,其具体执行方法是:如果该个人能向税务当局出示其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为期不超过两年的证明,可以从其入境之日起免税;如果不能出示证明,即应从其入境之日起计算纳税,不足两年离去时,可以退还其已缴纳的税款。上述证明,由派出院校开给或由接受院校开具均可。对此,我方的相应措施是,各地可以按照原税务总局(86)财税协字第030号《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