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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宣言

  26.我们认为,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将产生的《地球宪章》和《二十一世纪行动议程》应符合联合国大会有关决议所载原则。上述文件必须反映发展中国家会议的成果,这些会议就环境与发展的内在联系、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等进行了富有成果的工作。《行动议程》应付诸实施,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和需要,以便将环境问题与发展结合起来。
  27.我们还认为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的根源,这次会议可以为形成一个针对贫困及其对全球环境影响的宏大国际方案,增加力量和影响。
  五、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的协调与合作
  28.我们认为,在1992年大会筹备阶段各种国际论坛有关环境问题的努力,将对发展中国家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当务之急是加强相互磋商和协调,以便更有效地向国际论坛陈述我们的观点,更好地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利益。
  29.我们决定在1992年会议筹备阶段以及其他国际论坛上,根据1990年新德里会议和这次北京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磋商和协调。
  30.我们认为,应采取措施探索发展中国家在环境和发展领域进行技术合作的途径、方法和形式。发展中国家将努力提出适当的环境目标,改善生活质量和环境状况,同时确定和评估完成这些目标的资金和技术需要。
  31.考虑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迄今在内罗毕取得的成功以及更好地进行工作的需要。我们支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总部及其活动中心仍设在内罗毕,并加强其工作。
  32.我们再次强调,在不妨碍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发展中国家将充分参与保护环境的国际努力,并且强调,如果发达国家能作出积极的、建设性的和现实的反应,从而形成一个适于全球合作的气氛,我们就能和发达国家一道,共同为自己和后代开创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附:          与会发展中国家名单


  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孟加拉国、巴西、喀麦隆、智利、中国、哥伦比亚、科特迪瓦、古巴、埃及、埃塞俄比亚、斐济、加纳、圭亚那、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约旦、肯尼亚、马来西亚、马里、墨西哥、摩洛哥、尼泊尔、尼日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秘鲁、菲律宾、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新加坡、苏丹、坦桑尼亚、泰国、乌干达、委内瑞拉、南斯拉夫、扎伊尔、津巴布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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