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在发展中国家人口稠密的城市,资源不足造成基本公共设施效率低下、城市环境退化的无限扩展。城市规划包括为可持久的发展筹资机制,必须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为可持久的发展筹资的新机制应优先处理上述问题。
三、跨领域问题
21.国际社会的广泛参与是保护全球环境努力取得成功的关键。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在跨领域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特别是发达国家能否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充足的、新的和额外的资金,以及优惠的或非商业性的技术转让。
22.有关全球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都应包括充足的、新的、额外的资金条款,并对发达国家的这项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关键在于资金的“充足性”,即应包括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和承担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义务所增加的费用。发达国家承担的义务不仅应包括保护环境的费用,还应包括减缓过去行为积累的不利影响所需要的费用。发展中国家也要在自愿的基础上捐赠资金。
23.为解决关系发展中国家切身利益的那些长期存在的而且迅速恶化的环境问题,应专门建立“绿色基金”,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充足的,额外的资金援助。该项基金应用来解决现行专项国际法律文件以外的环境问题,如水污染、对海岸林产生危害的海岸带污染、水源短缺和水质恶化、森林破坏、水土流失、土地退化和沙漠化。该项基金还应包括转让环境无害技术和提高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和科学技术研究能力所需费用,应由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对等代表共同管理基金,并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方便地利用。
24.我们强调科学技术在保护全球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重申需要采取措施确保以优先的、最有利的、优惠的和非商业性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无害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这类技术应视为对人类共同利益的贡献。发达国家应通过包括对私营部门奖惩措施在内的程序和安排,促进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无害的技术。
四、关于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25.根据联合国大会第44/228号决议,我们强调,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不仅应讨论气候变化、臭氧层耗损及相应对策这类全球环境问题,还应讨论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其他全球问题,特别是那些与环境有关的发展问题。会议达成的有关协议应该指导关于贸易、金融、技术和其它类似问题的国际讨论。这种相互联系应适当反映在每个协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