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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宣言

  6.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应以主权国家平等的原则为基础。发展中国家有权根据其发展与环境的目标和优先顺序利用其自然资源。不应以保护环境为由干涉发展中国家的内政,不应借此提出任何形式的援助或发展资金的附加条件,也不应设置影响发展中国家出口和发展的贸易壁垒。
  7.保护环境是人类的共同利益。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的退化负有主要责任。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以不能持久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过度消耗世界的自然资源,对全球环境造成损害,发展中国家受害更为严重。
  8.鉴于发达国家对环境恶化负有主要责任,并考虑到他们拥有较雄厚的资金和技术能力,他们必须率先采取行动保护全球环境,并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其面临的问题。
  9.发展中国家需要足够的、新的和额外的资金,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处理他们面临的环境和发展问题。应该以优惠或非商业性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无害技术。
  10.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加强相互间的技术合作和技术转让,对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作出贡献。
  二、各领域问题
  11.土地退化、沙漠化,水旱灾害,水质恶化与供应短缺,海洋和海岸资源恶化,水土流失,森林破坏和植被退化,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严重的环境问题,也是全球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部分,应予优先考虑解决。国际论坛讨论过这些问题,并提出或通过了一些行动计划。但是,国际社会迄今尚未采取具体行动加以实施。我们敦促国际社会在这方面立即开始行动,特别是为此建立国际资金机制。
  12.我们严重关切导致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的不断增加及其对全球生态系统可能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岛屿和低地的发展中国家构成的威胁。应从历史的、积累的和现实的角度确定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解决办法应以公平的原则为基础:造成污染多的发达国家应多做贡献。因此,发达国家应承担义务,采取措施制止人为引发的气候变化,建立保障发展中国家环境安全和发展的机制,包括为此以优惠或非商业性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
  13.正在谈判中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应确认发达国家对过去和现在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负主要责任,发达国家必须立即采取行动,确定目标,以稳定和减少这种排放。近期内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任何义务。但是应该通过技术和资金合作鼓励他们在不影响日益增长的能源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其计划和重点,采取既有助于经济发展又有助于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措施。框架公约必须包含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的明确承诺,建立一个单独资金机制,并且开发经济上可行的新的和可再生的能源以及建立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方式,作为缓解气候变化主因的重要步骤。此外,发展中国家在解决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时必须获得充分必要的科技和资金合作。
  14.我们认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1990年6月修改后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宗旨和原则是积极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履行修改后的议定书中规定的义务,取决于议定书批准国有效地落实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安排。我们敦促发达国家就《维也纳公约》和1990年6月修改后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所提出的充足资金和迅速转让技术的长期安排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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