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现行的协定采取措施,加强边境地区军事领域的信任和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缔约双方将扩大和加深军事领域的信任措施,以加强各自的安全,巩固地区及国际稳定。
缔约双方将本着武器和武装力量合理足够的原则,努力确保本国的安全。
缔约双方根据有关协定进行的军事和军技合作不针对第三国。
第八条 缔约双方不参加任何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缔约任何一方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缔约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缔约任何一方不得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伙,并禁止其活动。
第九条 如出现缔约一方认为会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涉及其安全利益和针对缔约一方的侵略威胁的情况,缔约双方为消除所出现的威胁,将立即进行接触和磋商。
第十条 缔约双方将利用并完善各级别的定期会晤机制,首先是最高级和高级会晤,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重要而迫切的国际问题定期交换意见、协调立场,以加强平等信任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主张严格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反对任何以武力施压或以种种借口干涉主权国家内政的行为,愿为加强国际和平、稳定、发展与合作进行积极努力。
缔约双方反对可能对国际稳定、安全与和平造成威胁的行为,将在预防国际冲突及其政治解决方面相互协作。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共同致力于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并大力促进恪守有关保障维护战略稳定的基本协议。
缔约双方将积极推动核裁军和裁减化学武器进程,促进加强禁止生物武器的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和相关技术的扩散。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将加强在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和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合作。缔约双方将努力增强联合国作为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最具权威性和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在处理国际事务,尤其是在和平与发展领域的中心作用,确保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的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将大力促进加强两国周边地区的稳定,确立相互理解、信任和合作的气氛,推动旨在上述地区建立符合其实际的安全和合作问题多边协作机制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