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司法协助的拒绝
如果被请求一方认为执行请求将有损于本国的主权、安全和公共秩序,可以拒绝提供司法协助。
第十五条 司法协助适用的法律
一、被请求主管机关执行司法协助请求时,应适用其本国法律。
二、被请求主管机关可根据要求,适用请求书中所示的程序,但以不与其法律相冲突为限。
第十六条 司法协助的请求书
一、请求司法协助应使用请求书。请求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提出请求的主管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二)如可能,被请求机关的名称;
(三)诉讼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职业、住所或居所及其在诉讼中的身份,法人则为其名称和所在地;
(四)必要时,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和地址;
(五)请求所涉及的诉讼标的;
(六)请求的事项。
二、请求送达文书,还应在请求书中写明收件人地址及所送达文书的种类。
三、请求刑事司法协助,还应在请求书中写明罪名和犯罪事实。
四、执行该请求所必需的其他文件和资料须随请求书一并提供。
五、请求书应由请求机关加盖公章。
第二章 民事方面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范围
缔约双方根据请求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勘验,确认事实以及其他与调查取证有关的诉讼行为。
第十八条 请求的执行
一、如果被请求机关无权执行请求,应将该项请求转送有权执行请求的机关,并通知请求一方。
二、被请求机关如果无法按照请求书中所示的地址找到请求书所述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定地址;必要时可要求请求一方提供补充情况。
三、被请求机关如果无法执行请求,应通知请求一方,说明妨碍执行的原因,并退回请求书及其附件。
第十九条 通知执行情况
一、被请求一方应将执行请求的情况通知请求一方,并附送回证或所取得的证据材料。
二、送达回证应包括收件人的签名、送达人的签名和送达机关的盖章,以及送达的方式、地点和日期;如收件人拒收,应注明拒收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