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娉曞緥淇℃伅 | 娉曞緥鏂伴椈 | 妗堜緥 | 绮惧搧鏂囩珷 | 鍒戜簨娉曞緥 | 姘戜簨娉曞緥 | 缁忔祹娉曞緥 | 琛屾斂娉曞緥 | 璇夎娉曞緥 | 鍚堛€€銆€鍚� | 妗堜緥绮鹃€� | 娉曞緥鏂囦功 | 鍚堝悓鑼冩湰 | 娉曞緥甯歌瘑 | 鍙歌€冮搴� | 
娉曞緥鍥句功 | 璇夎鎸囧崡 | 甯哥敤娉曡 | 娉曞緥瀹炲姟 | 娉曞緥閲婁箟 | 娉曞緥闂瓟 | 娉曡瑙h | 瑁佸垽鏂囦功 | 瀹硶绫� | 姘戝晢娉曠被 | 琛屾斂娉曠被 | 缁忔祹娉曠被 | 鍒戞硶绫� | 绀句細娉曠被 | 妗堜緥瓒嬪娍 | 銆€銆€銆€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得征税和防止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议 定 书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 关于第三条“一般定义”:
  第一款第(五)项“人”一语包括在税收上视同人的任何其它团体。
 二、 关于第八条“海运和空运”:
  第二款中,如果在本协定签订之日以后中国和马来西亚签订海运协定,缔约国另一方所征收的税收将按百分之百减税。该项减税将自海运协定生效之日起有效。免征的税是指所有根据马来西亚一九六七年所得税法,一九六七年补充所得税法和根据中国的所得税法,工商统一税法对船舶经营征收的税收。
 三、 关于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
  当一个马来西亚居民在中国设有一个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并提供专业劳务或其它独立活动,中国可以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收入征税。有关固定基地的税收规定也适用于第十条第五款、第六款,第十一条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固定基地”一语在中国是指一个人提供某种专业劳务的固定活动场所。
 四、 关于第十九条“政府服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娉曞緥淇℃伅 | 娉曞緥鏂伴椈 | 妗堜緥 | 绮惧搧鏂囩珷 | 鍒戜簨娉曞緥 | 姘戜簨娉曞緥 | 缁忔祹娉曞緥 | 琛屾斂娉曞緥 | 璇夎娉曞緥 | 鍚堝悓 | 妗堜緥绮鹃€� | 娉曞緥鏂囦功 | 鍚堝悓鑼冩湰 | 娉曞緥甯歌瘑 | 
娉曞緥鍥句功 | 璇夎鎸囧崡 | 甯哥敤娉曡 | 娉曞緥瀹炲姟 | 娉曞緥閲婁箟 | 娉曞緥闂瓟 | 娉曡瑙h | 瑁佸垽鏂囦功 | 瀹硶绫� | 姘戝晢娉曠被 | 琛屾斂娉曠被 | 缁忔祹娉曠被 | 鍒戞硶绫� | 绀句細娉曠被 | 銆€銆€銆€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