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 定 书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时,下列代表同意以下补充规定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 关于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人”一语,在加拿大方面还包括遗产、信托和合伙企业。
二、 关于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法文“societe”一语,同样是指加拿大法律中的公司“corporation”一词。
三、 关于第六条第一款,该规定也适用于转让该款所述财产的利润。
四、 本协定的规定不应认为以任何方式限制缔约国一方根据该缔约国法律或者缔约国双方政府间的协定,已经给予或经后可能给予的任何税收优惠。
下列代表经授权,已在本协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