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阁下:
我荣幸地通知您收到了您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阁下:
在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商谈之际,我荣幸地建议如下:
缔约双方同意,如果缔约双方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签约国,缔约双方在适用上述公约时,将就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事宜进行协商,并努力达成一项协议,作为本协定的附件。
如蒙阁下复函确认贵国政府同意本函内容,我将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