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协定经两国政府协议得随时予以修订。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三日在伦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联合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赵 紫 阳 玛格丽特·撒切尔
(签 字) (签 字)
附件 在使用、存放和运输附表所列材料时,由国家主管部门加以保证的实体保护水准应至少符合下列标准:
第三类 使用和存放于入口加以控制的地区。运输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包括发货人、收货人和运输人之间预先作好安排,如属国际运输,国家之间应预先就转移运输责任的时间、地点和程序达成协议。
第二类 使用和存放于入口加以控制的受保护的地区,即该地区有警卫或电子装置进行经常的监视,周围设有物质屏障并留有数量有限的加以适当控制的入口点,或者为任何具有同等实物保护标准的地区。运输时采取特别安全措施,包括发货人、收货人和运输人之间预先作好安排,如属国际运输,国家之间应预先就转移运输责任的时间、地点和程序达成协议。
第一类 本类中的材料必须受到如下可防止擅自使用的高度可靠的系统保护,使用和存放于一个受高度保护的地区,即该地区除符合上述第二类受保护地区的规定外,进入该地区的人员只限于经确定的可靠的人员并处于与有关的紧急救援力量保持密切联系的警卫的监视之下。在这方面采取特别措施,目的在于发觉和防止任何袭击、擅自进入或擅自搬迁材料。
除采取上述对运输第二和第三类材料的特别保安措施外,还必须由押运人员不断监视,并在与有关的救援力量保持密切联系的条件下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应指定机构或部门,在发生擅自使用或处置受保护的材料情况时,负责在国内就应急措施和追寻工作进行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在各自国家主管部门内指定联络点就国际运输以及其它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