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
邦共和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在两国人民的友谊和扩大双边合作的共同愿望的鼓舞下;
注意到为和平目的利用核能是促进两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考虑到两国正在为利用核能满足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所作的努力;
鉴于两国都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
确信两国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进行广泛的合作有助于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相互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条
一、在本协定范围内,双方合作的领域可包括:
(一)和平利用核能的基础研究;
(二)核电站和研究反应堆的研究、设计、建造和运行;
(三)铀矿勘探和加工;
(四)核燃料元件的制造;
(五)核安全的研究和管理;
(六)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和应用;
(七)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领域。
二、双方合作的方式可包括:
(一)科技人员的交流和培训;
(二)举办报告会和讨论会;
(三)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交换科技情报和文献;
(五)双方认为适当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应在双方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机构之间进行。有关合作的具体内容、规模和其它细节应由它们另订专门协议予以规定。
第四条 双方可自由利用按照本协定交换的情报,但提供情报的一方对其所提供的情报的使用和传播规定了条件和保留者除外。
第五条 为实施双方共同的或各自的和平利用核能计划所必需的核材料和设备,双方之间可以按照本协定进行转让。但按照本协定转让的核材料和设备,除非双方同意,不得再转让到接受一方的领土或管辖范围之外。
第六条 由缔约一方向缔约另一方按照本协定提供的任何材料或设备,以及通过使用该材料或设备而获得的材料或用于按照本协定提供的设备中的材料,应只用于和平目的,而不应用于制造和发展核武器或任何军事目的。缔约双方承诺,对按照本协定转让的核材料或设备以及通过使用该材料或设备而获得的特殊裂变材料,将提请国际原子能机构实施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