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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美国科技合作协定

 第九条 经双方一致同意,可邀请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的科学家、技术专家和单位参加根据本协定所进行的计划和项目。
 第十条
  一、缔约双方建立一个美、中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并由美、中双方组成。缔约双方各指定委员会的一位主席和若干委员。委员会将为自己的活动通过一些程序,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轮流在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召开。
  二、委员会规划和协调科学技术合作,并检查和协助这种合作。委员会还要考虑在具体领域内进一步发展合作活动的建议,向双方推荐计划和措施。
  三、委员会为执行其职能,必要时可设立临时的或常设的联合小组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四、在委员会休会期间,经双方同意可对已经批准的合作活动作补充和修改。
  五、缔约双方各自指定一个执行机构,以协助联合委员会。美国方面的执行机构是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的执行机构是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执行机构应紧密合作,以促进各项计划和活动的正常执行。缔约双方的执行机构负责协调各自一方的这些计划和活动的执行。
 第十一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一致同意,本协定可予以修改和延长。
  二、本协定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协定制定的任何在执行的协议的效力或有效期。
  本协定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邓 小 平                       卡 特
   (签 字)                      (签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延长
          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的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到双方合作进展顺利,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一、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延长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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