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
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研究机构、经济组织和企业间发展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有关本协定范围内的具体合作协议,由两国研究机构、经济组织和企业,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商定。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促进两国研究机构、经济组织和企业之间合作项目的实现。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建立由两国职能机构和经济组织代表组成的混合委员会。有关研究机构和企业代表可以专家的身份参与混合委员会的工作。
混合委员会每年开会一次,轮流在北京和奥斯陆举行,任务如下:
1.检查两国间的贸易和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发展情况;
2.草拟发展贸易和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的建议;
3.确定新的合作领域;
4.检查由于本协定的执行而引起的任何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十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协定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期五年,并依此法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