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经济、工业和
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在平等互相的基础上发展经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并考虑每年签订的贸易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在两国的经济发展中有效地利用现代工业技术和应用技术科学成果,缔约双方将促进经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下列方面进行合作:
采矿和冶金工业;
机械工业;
造船工业;
电子技术工业,包括电子工业和电信工业;
林业;
木材加工工业;
纸浆和造纸工业;
化学工业;
农业和畜牧业;
食品工业;
轻工业;
自然和环境保护;
建筑学、工业设计和建筑,包括土石方建筑;
建筑材料工业;
基础科学;
以及根据本协定第三条成立的混合委员会商定的其他方面。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成立一个由两国政府代表组成的经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混合委员会在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将轮流在两国举行会议。
混合委员会可设工作小组以研究专门的方面或合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四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后第二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