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可随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在伦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签字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 震 戴维·欧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
联合王国政府和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为执行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将委托指定的机构或代表就下列科学和技术领域探讨进行交流和合作的可能性并商定具体项目和范围。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可能的合作领域达成协议如下:
1. 基础科学;
2. 计算机技术;
3. 航空与宇航工业;
4. 电子工业(包括电讯设备、科学仪器);
5. 沿海石油与天然气设备;
6. 采矿、选矿和加工技术与设备,包括炼钢和其它冶金工业;
7. 造船与航运发展;
8. 医学、医疗器械与材料;
9. 机床工业;
10. 发电和输配电技术与设备;
11. 化学工业;
12. 纺织工业;
13. 农业、渔业和设备;
14. 运输系统和设备;
15. 城市建筑和交通;
16. 教学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