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愿在互相尊重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府的原则基础上加强两国科学技术领域合作,促进两国科学技术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平等互利和对等的基础上,促进两国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里的科技合作的开展。具体合作领域将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二条 本协定所述的科技合作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相互派遣科技人员和专家对对方国家的科学技术知识、经验和成就进行考察实习;
二、相互聘请科技人员和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经验;
三、共同研究科技课题,以便实际运用其研究成果;
四、组织报告会、讨论会和讲座;
五、相互交换科技资料和情报,以及供科学研究和实验用的种子、苗木、样品等;
六、交换研究和实验成果,包括专利和专门技术的许可证;
七、缔约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可签订本协定的补充协议,并根据补充协议开展合作;
二、补充协议应规定开展合作的条件,确定具体项目的内容、执行机构以及为实施项目所需的科技人员和专家人数、期限和执行时间;
三 、上述一、二款所述补充协议将通过外交途径或由根据第四条规定成立的
中巴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商定。
第四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巴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负责办理有关执行本协定及其补充协议的事宜,定期对科技合作的成果作出评价,并向双方提出建议;
二、中巴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外交部协调组成,并在双方认为适合时,轮流在中国和巴西举行会议;
三、必要时,中巴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会议可与中巴贸易混合委员会会议同时举行:
四、中巴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协定的执行机构将通过外交途径保持联系。
第五条 有关执行本协定所需费用的支付办法,将由中巴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或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