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共国
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国民经济各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则,根据各自的能力和兴趣,鼓励和发展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根据届时商定的计划,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一、互相派遣科技和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家)进行访问、考察和进修;
二、互相聘请专家传授技术经验;
三、就共同感兴趣的专业课题进行共同研究;
四、组织双边科技专业讨论会、讲座;
五、互相交换和提供科技情报和资料;
六、互相交换和提供供科学试验用的产品和设备以及用于同样目的的农业、林业、牧业、水产等方面的优良品种;
七、建立、管理和使用科技试验研究中心或试验性生产中心;
八、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规定的合作,双方将定期制定具体合作项目计划。
第四条 双方同意,有关执行本协定的费用负担办法如下:
一、派遣专家访问、考察、进修的一方负担专家的往返旅费;接待方负担专家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药费用。
二、聘请专家传授技术经验的一方负担专家往返旅费、食宿、交通、医药及同专业任务有关的其他一切费用,双方商定的在聘请国工作期间的津贴费以及根据具体情况和项目规定的回国休假往返旅费。
三、双方互相免费提供科技情报、资料、产品、设备以及良种等,由提供方交需要方国家的大使馆,并由双方代表办理交接证件。
四、本协定项下各项合作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将根据具体合作项目计划规定的方式办理。
第五条
一、双方同意建立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混委会的职能是根据本协定规定的合作方式制定具体合作项目计划,商定具体协议,督促和检查合作项目计划与协议的执行,分析研究合作项目计划与协议的执行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改进和加强科技合作的建议。
二、混委会由双方各指派三至五名委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