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
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尊重主权平等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促进并加强双方的经济、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根据两国经济上的需要和可能及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和促进两国合适的企业、组织和机构之间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之间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主要包括:
(一)承担发展项目的初步考察和可行性研究,提供技术设计、设备、材料和咨询服务。
(二)承包或分包工程或提供工程技术人员。
(三)开办工商合营企业及合作开发自然资源。
(四)互派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研究工作。
(五)互相邀请专家交流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六)互相交换科学技术资料和情报以及供科学试验用的种子、苗木等。
(七)根据缔约双方签订的贸易协定,鼓励增加商品交换及服务。
(八)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执行本协定和讨论与本协定有关的问题,缔约双方同意成立由双方代表组成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
第四条 第三条提及的政府间联合委员会,在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各自首都举行会议,回顾协定执行情况、商讨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五条 为执行本协定第二条提及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项目,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法令和规章鼓励并促进两国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签订合同和协议。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项下相互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资料和文件以及双方科学技术合作成果,未经缔约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国转让。
第七条 为实施本协定规定的合作项目所需要的资金及支付办法,由缔约双方进一步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项下已开始执行的一切合同、协议和合营项目,但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可能执行不完,仍继续按本协定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