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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南斯拉夫1985-1986年科技合作议定书中有关费用问题的条款

中国和南斯拉夫1985-1986年科技
 合作议定书中有关费用问题的条款

 第十条 本议定书所列项目按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签订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时办理的换文规定的财务条件执行。
  尽管有以上规定条款,双方同意将在对等招待的基础上从本议定书规定的总人日数中各自提供343个人日。接待方将按考察项目计划提供旅馆住房(乙级旅馆标准)、伙食费、国内交通费和必要时由接待方派遣的翻译人员的费用。
  本议定书附件中中国和南斯拉夫有关单位的各种形式的直接科技合作项目可按互利原则或中国和南斯拉夫有关单位间商定的其他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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