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系根据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二条组成。
第一条 委员会的任务为实现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其内容如下:
(一)供给有关基本建设的典型设计;各种设备和机器的制造图和计算数据;生产工艺资料如说明,配方,生产顺序等;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内部参考资料如文献、规章、章程等和工农业产品的实物样品。
(二)通过谘询方式,在基本建设设计、地质、探矿、交通运输、实验、研究、实验和鉴定工作方面实施技术互相合作。
(三)派遣专家和技术工人交流基本建设和生产方面的技术经验。
(四)接受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企业内进行考察、研究和实习。
(五)其他的科学技术援助。
第二条
(一)委员会由中国组和保加利亚组组成,每组委员三人,其中一人为主席,由各方政府任免。每组设秘书一人(亦可由委员兼任)。各组人员有变动时,各组主席应相互通知。
(二)委员会会议时,由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参加,每组出席委员不得少于两名。经双方主席许可,其他人员得以顾问或专家身份参加会议。
第三条
(一)秘书的职责为执行主席交办的一切工作,准备委员会的会议,负责议题和预定议事日程的及时送出,并检查督促决议的执行。
(二)在委员会休会期间,两组秘书应保持经常联系。
第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会议的召开应由两组主席商定,并由会议所在国的主席和秘书担任会议的主席和秘书。
委员会每次会议时,两组主席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应提出报告。
第五条
(一)两组至迟应于下次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将议题的详细内容相互以书面通知。
(二)会议期限和议事日程,应由两组秘书于开会前一周在会议所在国商定。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时,两组对议题获得一致意见后应制成议定书,由两组主席签字并分别送交各方政府。议定书经各方政府核准后开始生效,并由两组主席立即互相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