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实现两国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合作,以达到互相帮助发展两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并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决定签订本协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通过交流国民经济各部的经验实现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双方将互相供应技术资料,交换有关情报,并派遣专家,以进行技术援助和介绍两国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成就。
双方互相供应技术资料,不付代价,仅支付用于复制各种资料的副本所需的实际费用。
第二条 为制定实现第一条内所规定合作事宜的措施和便于向双方政府提供适当建议,将成立中保委员会,由双方政府各委派员三人组成。
委员会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
第三条 本协定自签订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如双方在本协定期满的十二个月前,任何一方未提出声明愿废止本协定时,则本协定将继续有效五年。
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签订于索非亚,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保加利亚文、俄文书就,三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如对于条文的解释遇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周 竹 安 切·莫诺夫
(签 字) (签 字)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本国政府确认,双方经协商同意延长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在索非亚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
本照会和贵部的照会即成为两国政府确认将上述协定的有效期从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起继续延长五年的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馆章)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大使馆: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大使馆致意,并荣幸通知,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同意将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在索非亚签订的《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从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起继续延长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