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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中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科技合作分委员会章程

苏中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科
 技合作分委员会章程

一、 根据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签定的“苏联政府和中国政府关于成立苏中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第四条规定,设立科技合作常设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并接本章程开展活动。

二、分委员会是委员会常设机构,由苏联组和中国组组成。分委员会各方设主席和学术秘书各一人、委员三至四人。


  分委员会各组的成员名单及成员变化由分委员会双方主席相互通报。

三、 分委员会根据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签定的“苏联政府和中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实施苏中科技合作的临时办法,组织苏中科技合作。

四、 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能:

 1、 促进两国科技合作的发展;
 2、 负责研究可能进行科技合作的方向和领域,并准备科技合作发展的建议;
 3、 协助两国的部门组织科技合作;
 4、 审查两国部门、单位和企业关于实施科技合作的协议签定形式(协议、合同)的申请,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5、 审批分委会各方提出的派遣专家考察科技成就和先进生产经验、索要科技成果(技术资料、产品和材料样品等)、及其他形式的申请项目。
 6、 促进组织和采取旨在确定科技合作进一步发展方向的相互考察科技成果的措施;
 7、 根据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已签订的协定监督科技合作的进程;
 8、 组织制定实施苏中科技合作的办法、形式及条件的组织方法性文件;
 9、 组织准备将科技成果用于促进经济和贸易稳定合作方面的建议;
 10、 准备并向委员会介绍有关分委员对科技合作现况的分析和合作发展建议情况。

五、 分委员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轮流在两国举行。会议所在国一方的主席、学术秘书担任会议的主席和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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