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波科技合作非外汇对等交流科技人员共同条
件”第四、五、八、九条的修改条款
一、 第四条改为:
接待一方应根据两国科技合作协定的所规定期限,按一级旅馆标准向派遣一方的科技人员提供住房,按照一级旅馆的中等就餐标准向其提供伙食并发给零用费。中方每人每天发八元人民币,波方每人每天发五百兹罗提。
双方使馆主管科技合作的人员参加专家的活动也按上述标准执行。
如患病或遇到意外事故时,接待一方提供必要的免费医疗。
二、 第五条改为:
接待一方应负担派遣方的科技人员赴首都以外地区考察的旅费。
三、 第八条可增加:
如遇特殊情况,考察组不能按期返程时,接待一方应负责安排食宿,超协议接待费用,将计入两国人天数。
(以上三条摘自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中波科技合作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议定书》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