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两组秘书应于会议前十五天会晤,以进行会议之准备工作,会晤地点一般应在会议所在国。
第六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会议之召开应由两组主席商定,由会议所在国之主席负责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
两组主席应向委员会提交有关上次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总结。
第七条 委员会会议时,各组出席委员会之委员不得少于五名。
每届委员会通过之决议,均应制订议定书。委员会会议之议定书由两组主席签字,并转呈本国政府批准。此项议定书,每组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 委员会会议之议定书经两国批准后即生效,并由两组主席立即互相通知之。
第九条 必要时,两组主席在休会期间,亦可商定决议,但此种决议应提交下届委员会会议追认之。
经一组主席之提议、并经对方主席同意,可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 双方所提供之特许权、专利权和技术文件,只能在接受国一方使用,不得转交给第三方。双方对对方所提供之文件必须遵照本国内现行法律和命令,按“密件”或“绝密件”妥为保管。
议定书以及与合作有关的一切资料应根据委员会的决议视为“密件”或“绝密件”。
第十一条
(一)委员会会议时,中、波、俄文同为公用语言;
(二)会议议定书共两份,每份以中文、波文、俄文书就,中文和波文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条文之解释遇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一)本双方互助友好之精神,接受帮助之一方仅支付对方在履行义务时所支付之实际费用;
(二)关于执行决议之费用,得按照现行有关付款协定范围内之规定,由接受援助一方支付之;
(三)在会议所在国进行之会议,其筹备与开会期间之各种费用由会议所在国一方负担;
(四)各组委员会或其他参加委员会工作人员之个人费用,均由派遣国一方负担。
第十三条 决议中所规定之义务,应由有关政府所指定之机构执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