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技术和技术科学合
作联合常任委员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联合常任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系根据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之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协定第二条组成之。
第一条 委员会之任务为决定和实现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其内容如下:
(一)相互供给现有的和有关基本建设、工艺、经营管理以及生产方法方面的技术资料;
(二)相互供给现有生产技术和技术科学方面以及国民经济组织方面的经验;
(三)通过咨询与鉴定,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实施技术互相;
(四)根据协定规定范围内所提出之设计,协助各种新设备之安装与开工;
(五)互派科学研究和生产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内进行研究和实习;
(六)进行有关技术科学研究方面的合作;
(七)以交换技术和技术科学图书以及科学工作者和专家之著作、进行互助合作。
根据一方愿望,相互交换农业产品和工业制品的样品;
(八)本条所未列举之其他各项技术和技术科学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委员会由中国组和波兰组组成。每组设委员七人,其时一人为主席。委员由每方政府任免之。委员会秘书可由委员兼任或另设之。各组人员有变动时,各组主席得相互通知之。
第三条 委员会可应一方主席之建议,并经委员会批准,在一定时期内成立各种专家组。负责处理委员会所交办之问题,并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委员会之会议、除委员会及秘书参加外其他人员经双方主席之同意,可以顾问或专家名义参加之。
第四条
(一)秘书之职责:执行主席交办之一切工作,准备委员会会议,遵照议事日程及时的提出议题和提案,并检查决议执行情况;
(二)在委员会休会期间,两组秘书应保持经常联系。
第五条 召开会议之办法规定如下:
(一)两组至迟应于下次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将有关问题的详细内容相互以书面通知对方;
(二)有关召开会议之提议,至迟应于会议前两个月送达对方,提议中应说明会议的日期、地点和日程;
(三)对方主席至迟应于会议召开前一个月提出其对同意召开会议的意见,并同时提出其有关修改或补充日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