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召开会议的通知书应在会前一个月寄送对方,通知书内应注明会议工作开始的日期、工作地点和会议日程。
九、对方主席应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确认同意会议的召开,同时得提出对议程的补充建议。
十、双方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六日会晤,以便共同进行会议议程的准备工作。会晤地点应在会议所在国,但双方主席另有商定时除外。
十一、委员会的正式用语为中文匈牙利文。除正式用语外,经双方主席同意后,其他语言也可作为会议工作的用语。
十二、委员会每次会议时,双方主席对上次会议决议案的执行情况应提出报告。
十三、章程、委员会会议议定书和有关合作的一切资料和谈判内容,应视为机密。
第四条 委员会的决议和议定书
一、委员会一切会议的内容得以备忘录形式加以固定,委员会工作结束后双方秘书处应根据备忘录编制委员会所通过决议的议定书。
议定书按性质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委员会共同性决议部份。
2.一方所提项目决议部份。
3.另一方所提项目决议部份。
二、会议议定作成两份,每份用中文和匈牙利文书就,中文和匈牙利文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三、双方主席各持议定书一份。
四、议定书经双方主席签署后,一个月内将该议定书提交双方政府核准。
议定书于双方政府核准后生效。
五、有关双方政府核准议定书的事宜,两组主席须立即通知对方。
第五条 委员会的费用
一、有关会议的筹备和开会期间的各种费用由会议所在国一方负担。
二、委员会委员、专家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费用由派遣一方负担。
三、原则上双方得自行负担本方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
四、有关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换技术经验的相互费用,将按照相应的现行的付款协定范围内的规定结算。
第六条 委员会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一、决议所产生的任务由秘书处互相联系执行。
二、使用特许权和其他技术资料均无报酬地交给对方使用,供给一方只收成本费。
三、所取得的使用特许权只供国内接受部门生产使用,双方按使用特许权所生产的产品,须经供给一方同意后,始得转让给第三方。
四、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学者、专家和工人的派遣须根据具体决议执行。
派遣手续和费用由委员会双方签订的执行决议的共同条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