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
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
为实现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所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组成中匈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一条 委员会工作内容
一、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任务为交换技术设计资料和使用特许权、结构和装备图纸。(住宅、文化和工业工程、厂房、机器、装备和附件等;计算方法、工作方法的说明、配料和技术装备等的使用方法的说明。)
二、互相交换新创造和合理化工作方法。
三、互相派遣学者、专家和工人了解科学研究机关、实验机关、设计局的工作、学习和培养干部等情况,以便交换科学技术知识。
四、在生产、科学研究、地质试验、设计工作和生产组织、工厂劳动组织等方面进行互助合作。
五、在统一规格和统一标准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条 委员会的组成
一、委员会由中国组和匈牙利组组成,每组设委员三人,其中一人为主席。每组设秘书一人,秘书也可由委员兼任。
会议主席为委员会两组的领导人。
二、委员会双方委员和秘书由双方政府任免。
三、委员会各组的成员由双方主席互相通知。
四、各组均得成立秘书处,由秘书负责领导。
五、秘书处的任务为执行委员会所筹划的一切工作,组织并监督决议的执行。
第三条 委员会和工作规则
一、一切科学技术合作事项须经委员会会议讨论并作出决议。
二、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举行。例会由一方主席召集(参阅第三条第五项),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日程由两组主席商定。
三、委员会的临时会议,须由一方主席提议并经对方主席同意,始得召开。
四、委员会休会期间任何一方所提出的问题,须由双方代表以交换信件或直接商谈的方式进行讨论。
商谈的结果必须提交下届会议追认并作出决议。
五、委员会会议主席和秘书由会议所在国的主席和秘书担任。委员会主席和秘书的职权行使至下届会议时为止。
六、委员会委员得参加委员会所召开的一切会议。以专家名义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须经双方主席同意。
七、双方至迟在会议召开前两个月,经过秘书处书面形式,将需要讨论的具有详细材料的实际问题送达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