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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执行中国和罗马尼亚科技合作协定的共同条件

 13、 派遣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合同期满前召回专家并以专业水平相同的专家替换。
  召回专家应于三十天之前通知接待方,如接待方于接到通知后十五天之内不表示异议,即被认为同意召回。
  替换专家应与召回专家同时进行,以便保障工作的连续性。
  替换专家的有关费用由派遣方负担。
 14、 接待方可以要求替换某些不称职的专家。替换专家的有关费用由派遣方负担。
 15、 专家工作结束后,应签订工作结束议定书,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
  (2)专家姓名;
  (3)工作所在单位、企业名称;
  (4)工作期间提交资料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和一般);
  (5)对项目有关问题的建议;
  (6)双方商定的其它问题。

三、 相互派遣实习生进行生产技术实习

 1、 相互派遣实习进行生产技术实习系指派遣专家和熟练工人去接待方实习,以提高技术和业务水平。
 2、 互派实习生实习应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或双方通过委员会商定的项目以及为此签订的合同进行。
 3、 实习生在生产实习期间不负担超出培训需要的工作量。
 4、 实习生应具有能掌握实习计划规定内容的技术水平。
 5、 有关实习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双方将按本共同条件第一条第5点的规定进行。
 6、 派遣方负担有关实习的下述费用:
  (1)两国间和到实习地点的往返旅费;
  (2)食宿费和在接持国实习计划内的旅费;
  (3)按合同规定接待方专家在培训实习生期间应得的报酬;
  (4)进行理论和实践教学所需要的教材和文具费;
  (5)翻译的服务费;
  (6)实习过程中派遣方实习生给接待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费;
  (7)适合接待国劳动条件的劳保服装费。
 7、 上下班的市内交通费由接待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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