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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执行中国和罗马尼亚科技合作协定的共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
 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共同条件


  为继续发展和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之间科学技术合作,根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规定,双方商定了关于执行上述协定的本共同条件(以下简称“共同条件”)。
  共同条件规定开展科学技术合作活动的方式及条件。
  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式为:
 1、 相互派遣专家考察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
 2、 相互聘请科学家和其他技术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或讲学;
 3、 相互派遣实习生进行生产技术实习;
 4、 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在两国有关的科研和设计单位之间进行共同科研和设计;
 5、 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组织双边科学和技术讨论会;
 6、 相互交换科学技术资料、科技情报、科技刊物、样品、种子苗木等;
 7、 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一、 相互派遣专家考察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

 1、 派遣专家考察系指派遣科技人员、专家、技术工人(以下简称“专家”)考察科学技术成就、生产经验和交流情报与经验。
 2、 互派专家考察根据委员会会议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规定或双方通过委员会商定的项目进行。
 3、 商定的项目根据双方确定的考察提纲进行。考察提纲需包括考察的问题、将要参观的工厂、院所和企业。在考察过程中如需改变考察提纲的内容,需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
 4、 派遣方负担专家来往两国间及到考察地点的往返旅费、伙食费和宿费;接待方免费提供在接待国整个考察期间的市内交通工具,包括机场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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