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于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签订的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而组成之。
第一条 委员会之任务,为实现两国的科学与技术的合作,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提供工厂设计资料,如机器及设备的设计与计算方法的资料,及建筑施工详图等;
二、提供有关技术方面如鉴定设计、生产方法与工作方法等谘询意见;
三、交流各种专门技术的教学经验;
四、协助科学与技术的研究工作;
五、协助劳动组织和企业组织等工作;
六、协助获得技术上的书籍;
七、供给工艺规程、生产与工作过程的说明、及生产所需各种原材料的规定与配方;
八、派遣专家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实习并吸取经验。
第二条 委员会由中国组和捷克斯洛伐克组组成之。每组有委员三人,其中一人任主席。每组另设秘书一人。
委员会委员与秘书由双方政府任免之。
必要时双方政府均可派遣代理委员,代替缺席的委员。
第三条 每组设有秘书处。秘书为秘书处的领导人,并参加委员会的会议。秘书处的任务系完成本组所交给的工作。
秘书的工作为准备委员会的会议,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并进行日常工作。
在委员会休会时间,两组的秘书应保持经常联系。
第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轮流在中国与捷克斯洛伐克举行。会议之召开应由两组主席同意。并由会议所在国之主席负责召集。
双方至迟应在会议召开前两个月,通过双方秘书,将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的具体问题书面通知对方。
两组秘书至少应在会议召开前两星期商定会议的议程和工作纲要。
如两组主席未约定其他时间时,两组秘书应于会议前在会议所在地的国家会晤。
第五条 除委员会委员以外,两组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及执行科学与技术合作事业机构的领导人,亦可在取得双方主席同意后,以顾问的身份参加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亦可邀请专家讨论日程中的个别事项。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于双方达成协议时,由双方主席同时宣布之。此项决议经双方政府批准后生效。双方主席应将上项批准日期相互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