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双方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如有任何更改,应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
第四条 拒绝或推迟协助
一、如果被请求方认为存在下列情形,可拒绝提供协助:
(一)请求涉及政治犯罪或纯军事犯罪;
(二)执行请求将损害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三)有充分理由相信,请求是为了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政治见解或社会地位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其他诉讼程序,或予以任何方式的歧视;
(四)在被请求方境内,对于请求所涉及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正在就同一行为进行刑事诉讼,或已作出最终裁决;
(五)请求涉及的行为根据被请求方法律不构成犯罪。但双方可以商定,就某一特定犯罪或特定领域的犯罪提供协助,不论该行为是否根据双方境内的法律均构成犯罪。
二、如果执行请求将妨碍正在被请求方进行的侦查、起诉或诉讼,被请求方可推迟提供协助。
三、在拒绝一项请求或推迟执行该请求前,被请求方应考虑是否可以在其认为适宜的条件下准予协助。如果请求方接受附条件的协助,则应遵守这些条件。
四、如果被请求方拒绝或推迟协助,应将拒绝或推迟的理由通知请求方。
第五条 请求的内容
一、协助请求书应包括:
(一)提出请求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二)请求的目的和所需协助的说明;
(三)刑事诉讼的事项的说明,包括有关事实和法律的概述;以及
(四)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期限。
二、在必要或可能的范围内,协助请求书还应包括:
(一)被取证人员的身份和所在地的资料;
(二)受送达人的身份和所在地、以及该人与刑事诉讼的关系的资料;
(三)需搜查的地点和需查询、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临时性措施的财物的说明;
(四)希望执行请求时得以遵循的任何特别程序或要求的说明;
(五)被请求到请求方出庭的人员有权得到的津贴、费用和报酬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