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已明示接受该缔约一方法院的管辖;
(四)被告就争议的实质问题进行了答辩,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五)在合同案件中,合同在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境内签订,或者已经或应当在该缔约一方境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该缔约一方境内;
(六)在非合同性质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侵权行为或结果发生在该缔约一方境内;
(七)在扶养责任案件中,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时在该缔约一方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八)作为诉讼标的物的不动产位于该缔约一方境内。
二、(一)本条第一款不应影响缔约双方法律关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二)缔约双方应在本条约生效后,迅速通过本条约第四条规定的途径,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各自本国法律关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承认和执行的程序
一、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应适用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被请求方法院应仅限于审查裁决是否符合本条约规定的条件,但不得对该裁决作任何实质性审查。
三、如果裁决涉及多项内容且无法得到全部承认和执行,被请求方法院可决定仅承认和执行裁决的部分内容。
第二十五条 承认和执行的效力
被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在被请求方境内应与被请求方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相同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缔约双方应根据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纽约签订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相互承认和执行在对方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但应遵守缔约双方各自作出的声明和保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交换法律情报
缔约双方应根据请求,相互交换各自国家在本条约涉及的领域的现行法律或司法实践的情报。
第二十八条 外交或领事机关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缔约一方可以通过本国派驻缔约另一方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向该缔约另一方领域内的本国国民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但需遵守该缔约另一方法律,且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认证的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