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请求方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进行刑事诉讼。
第五条 拒绝引渡的后果
一、拒绝引渡的缔约方应向请求方说明拒绝的理由。
二、如果根据本条约第三条第一项及第四条第一、二项拒绝引渡,则被请求方应根据请求方的请求按照本国法律追究该人的刑事责任。为此,请求方应向被请求方移交其掌握的与该案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第六条 联系途径
为实施本条约,缔约双方应通过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在确定中央机关前,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第七条 语文
在执行本条约时,缔约双方应使用本国官方文字,并应附有缔约另一方的官方文字或英文或俄文译文。
第八条 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一、引渡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
(一)请求机关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住所地或居住地的材料和其它关于其身份的情况,如有可能,提供其外貌特征、照片和指纹;
(三)犯罪行为和后果,包括物质损失的情况;
(四)有关追诉时效或者执行刑罚时限的法律规定;
(五)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并指出依据该法所应给予的处罚方式。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旨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引渡请求还应附有请求方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的副本。
三、旨在执行刑罚的引渡请求,除本条第一款规定者外,还应附有:
(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副本;
(二)有关已服刑时间的证明。
四、请求方提交的文件,应经其主管机关正式签署并盖章。
第九条 补充材料
如被请求方认为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引渡请求所附材料不够充分,可以要求请求方在两个月内提交补充材料。如经事先说明正当理由,这一期限可以延长十五天。如果请求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应被视为放弃请求,已被羁押人应予释放。但这种情况不妨碍请求方对该人就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请求。
第十条 为引渡而羁押
除根据本条约规定不予引渡的情形外,被请求方收到引渡请求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羁押被请求引渡人。
第十一条 收到引渡请求前的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