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缔约一方和第三国就同一人请求引渡,被请求方可决定将被请求引渡人引渡到哪个国家。在作此决定时,应考虑各种因素,特别是犯罪的严重性及犯罪地点、被请求引渡人的国藉及其居所、将该人再引渡的可能性以及收到引渡请求的日期。
第十五条 特定规则
一、除引渡请求所依据的犯罪外,未经被请求方同意,请求方不能对根据本条约而被引渡的人就其在引渡前所犯的其他罪行进行追诉或判刑,也不能将其再引渡给第三国。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需经被请求方同意:
(一)被引渡人在离开请求方领土后又自愿返回;
(二)被引渡人在其可自由离开之日起三十天内未离开请求方领土。但被引渡人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离开请求方领土的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第十六条 移交财物
一、被请求应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向其移交犯罪中使用的可作为证据的物品以及犯罪所得的财物。即使因被引渡人死亡、逃脱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执行引渡,上述物品和财物仍应予移交。
二、为审理其他未决刑事诉讼案件,被请求方可暂缓移交上述物品和财物,直至诉讼终结。
三、被请求方以及任何其他国家或个人对上述物品或财物所拥有的合法权利应予保留。在存在此种权利时,请求方应在审理完毕后尽快并免费将该物品或财物返还被请求方。
第十七条 过境
一、缔约一方从第三国引渡的人需经过缔约另一方境内时,前一缔约方应向后者提出允许其过境的请求。如果使用航空运输且未计划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降落,则无需后者同意。
二、在不违反其法律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应同意请求方提出的过境请求。
第十八条 通报结果
请求方应及时向被请求方通报其对被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和执行刑罚的情况,或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的情况。
第十九条 费用
引渡费用应由该费用产生地的缔约一方承担。但与引渡有关的空中交通费和过境费用应由请求方承担。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
因解释或适用本条约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