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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二、申请承认调解书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调解书的真实副本和一份证明其可以执行的文件,并附有被请求承认的缔约一方文字的正式译本。
  第二十八条 仲裁裁决
  在缔约一方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根据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订于纽约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得到承认并被宣告可予执行。

第四章 最后条款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解释或实施本条约而产生的争议均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三十条 批准和生效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在罗马交换。
  二、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后第二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第三十一条 终止
  本条约无限期有效。缔约任何一方均可于任何时候宣布终止本条约,此项终止于缔约另一方收到有关通知后第六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本条约于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意大利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下列签署人在本条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意大利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贾尼·德米凯利斯

  附件一:

送达文书请求书


  REQUEST FOR SERVICE OF DOCUM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Treaty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Republic of Italy on Judicial Assistance in Civil Matters
  ______________部谨向_________________部送去下述文书一式两份。谨请根据条约第十二条的规定,并按照下列方式,将其中一份送交给受送达人:
  The Ministry o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has the honour to send to the Ministry o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the documents in duplicate,set out below.You are kindly requested to send a copy thereof to the addressee,in pursuance of Art.12 of the Treaty,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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