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

  一、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除引渡所涉及的犯罪外,不得在请求方境内因其他犯罪而被拘禁、审判或处罚,或者由该方引渡给第三国,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该人在引渡后已离开请求方领土但又自愿返回;
  (二)该人未在其可自由离开请求方之日起三十天内离开请求方领土;
  (三)被请求方同意对引渡所涉及的犯罪以外的犯罪拘禁、审判或处罚该人或将其引渡给第三国。为此目的,被请求方可以要求提交第七条所述的文件和说明,包括被引渡人就有关犯罪所作的陈述。
  二、此种规定不适用于引渡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财物的移交
  一、被请求方应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请求方的请求,扣押并在引渡时移交下列财物:
  (一)可被作为证据的财物;
  (二)作为犯罪所得的财物,以及在逮捕被请求引渡人时在此之后发现由该人占有的财物。
  二、在同意引渡后,如果因被请求引渡人死亡、失踪或脱逃而不能执行引渡,本条第一款所指的财物仍应予移交。
  三、如果上述财物在被请求境内应依法予以扣押或没收,被请求方可因未决刑事诉讼临时保留该项财物,或以返还为条件移交该项财物。
  四、被请求方或任何国家或个人可能对上述财物已取得的权利,应予保留。如果存在该项权利,则应根据其请求在审判后尽快将该项财物无偿返还被请求方。
  第十五条 过境
  一、缔约一方从第三国引渡的人需经过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前一缔约方应向后者提出允许过境的请求。如果使用航空运输且未计划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降落,则无需后者同意。
  二、在不违反其法律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应同意缔约另一方提出的过境请求。
  第十六条 结果的通报
  请求方应向被请求方及时通报对被引渡人起诉、审判、执行刑罚或者再引渡给第三国的情况。
  第十七条 协助和费用
  一、被请求方应代表请求方出庭,进行和执行由引渡请求而产生的诉讼。
  二、被请求方应承担移交被引渡人之前在其境内因引渡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与多边国际公约的关系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双方根据多边国际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