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缔约国一方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为履行政府职责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或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第二十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
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是为了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为从事该缔约国一方政府选定的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二年内免予征税。
第二十一条 学生和实习人员
一、当学生或实习人员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另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在缔约国另一方暂时停留,其为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从缔约国另一方境外收到的各种款项,应在缔约国另一方免税。
二、第一款所述学生或实习人员取得不包括在第一款的赠款、奖学金,在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所停留国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优惠或减税。
第二十二条 其它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的,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它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财产
一、第六条所述不动产为代表的财产,为缔约国一方居民所有并座落于缔约国另一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构成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设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所附属的动产为代表的财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所拥有的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或附属于这些船舶和飞机为代表的财产,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四、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其它所有财产项目,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第二十四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一、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白俄罗斯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白俄罗斯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从白俄罗斯取得的所得是白俄罗斯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白俄罗斯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