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

第二章 送达司法文书

  第七条 请求的提出
  一、发出文书的缔约一方的中央机关向缔约另一方的中央机关递送送达请求书,不需要认证或其他类似手续。
  二、送达请求书应附有请求送达的文书或其副本。
  三、送达请求书和请求送达的文书均应一式二份。
  第八条 送达请求书的内容
  送达请求书应附有关文书并载明如下事项:
  (一)提出送达请求书的法院的名称和地址;
  (二)需要进行该项送达的诉讼的性质;
  (三)诉讼当事人和他们可能有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四)受送达人的姓名和地址;
  (五)有必要指明的其他事项,如有关送达文书的性质,对送达的要求或者使用的特殊形式。
  第九条 请求的执行
  一、按照本协定的规定适当提出的送达请求书应当予以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由于受送达人不在其住所或居所地或无法找到此人或类似原因不能执行;
  (二)被请求的缔约一方认为送达请求书的执行有悖其公共秩序或损害其主权或安全。
  二、如果请求未予执行,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中央机关应尽快将不予执行的原因通知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的中央机关。
  三、送达司法文书的请求书应当按照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规定的方式或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特殊要求的方式迅速予以执行,但以该种特殊要求的方式不违背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法律为限。
  四、证明司法文书的送达,应提供表明文书已经送达并注明送达方式和日期的被请求的缔约一方中央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可能有的经收件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的回执正本。
  第十条 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送达文书
  缔约一方有权通过本国派驻在缔约另一方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向居住在缔约另一方领域内的本国国民送达司法文书,但不得违反缔约另一方的法律,也不得使用任何强制措施。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的范围
  一、缔约一方的法院可以根据本国的法律规定以请求书的方式请求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就民事或商事案件调查取证。
  二、调查取证请求书不得用以调取不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