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信贷”和“信贷帐户”应视作“贷款”和“贷款帐户”;
(iii)“本协定”应视作“开发信贷协定”。
(b)除非银行已另行通知借款人,只要开发信贷协定所提供的信贷资金的任何部分仍为未偿款项,则:
(i)协会根据本节(a)段所列举的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一节和任何一附件,以及根据开发信贷协定2.02节(a)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包括给予的批准,均应视作是在协会和银行的名义下,代表协会和银行所采取或给予的;
(ii)借款人根据开发信贷协定中的上述任何一节或有关的附件的规定向协会提供的全部资料或文件应视作是向协会和银行两家提供的。
3.02节 银行和借款人因此同意:《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责任(有关保险、商品和劳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土地征购等),应由农行根据《项目协定》2.05节来实施。
第四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6.02节(K)段,补充规定以下事项,亦即开发信贷协定5.01节所述的事项。
4.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补充规定以下事项,亦即开发信贷协定5.02节所述的事项,但该节中无论何处出现“协会”一词,均应视作“银行”。
第五条 生效日期、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内容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经批准了贷款协定:
(b)除本协定的生效条件外,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一切先决条件已经满足。
5.02节 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90)天内的日期被定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5.03节 如果开发信贷协定在本协定终止之前终止,本协定中涉及的开发信贷协定的规定应在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继续实施并有效。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北京三里河 100820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