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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第四笔农村信贷项目)

  2.03节 1995年12月31日或银行另定的更晚日期将是提款截止日期。银行应将该更晚的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纳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在每一个“计息期”按年率及时交纳利息。此项年率为0.5%,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成本。在本协定2.06节指定的每一个付款日,借款人根据该计息期已经提取的本金数和所适用的利率,向银行支付利息。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成本”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词汇:
  (i)“计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开始前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之日在内的“计息期”。
  (ii)“核定借入成本”系指:银行于1982年6月30日以后已提取而未清偿借入款的成本,扣除银行分配给基金部分的借款部分:(A)银行的投资;(B)不承担本节(a)段所决定的利率的、1989年7月1日后银行进行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按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在银行不少于提前六个月通知给借款人银行规定的日期时,本节的(a)、(b)和(c)中的(iii)段将修改如下:
  “(a)对已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应按前一季度决定的核定借入成本,加上0.5%的年利率(1%的二分之一)按时交纳利息。在本协定2.06节规定的日期,借款人应支付在前一计息期由未偿还本金产生的利息,该数额是按照适用于该计息期的利率来计算的。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季度终了后,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期’系指分别从日历年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或10月1日开始的三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本协定附件一中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在本节(b)段的条件下,开发信贷协定的2.02节(b)段,2.09节、3.01节、3.02节、3.03节、3.05节、3.06节、3.07节、3.08节、3.09节和4.01节及相应的附件一、二、三、四均应列入贷款协定,并且对上述节段及附件二和四作如下修改:
  (i)“协会”一词应视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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