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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河北省农业开发项目)

  2.08节 根据《通则》4.02节的要求,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外,应促使河北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既定的河北的一切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河北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的一切行动,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河北履行义务的行为。
  (b)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满意的安排将信贷资金提供给河北。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以及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一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兹同意河北应按照《项目协定》2.03节的规定,履行《通则》9.03、9.04、9.05、9.06、9.07和9.08节所规定的义务(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征地等)。
  第四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河北未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一项义务。
  (b)由于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出现的情况而造成一种特殊局面,使河北无法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4.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4.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60)天之久。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本协定。
  5.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河北的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河北具有法律拘束力。
  5.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90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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