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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国家造林项目)

  (iii)向协会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它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申请从信贷帐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够反映这类支出情况的记录和帐目;
  (ii)保留能够证明上述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凭证)直至协会收到最后一次从信贷帐户上提款那一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及
  (iv)确保这些帐目和记录已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内。并保证该审计报告包括该审计师关于该财年提交的费用清单,及有关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可用来证明有关的提款的独立意见。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d)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即本协定第5.01节规定的情况发生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各项目省的《项目执行协议》已由有关方面签署;及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本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按照本协定6.01节(a)规定提供给协会的《项目执行协议》已正式得到有关方面的授权或批准,其条款对有关方面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90天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规定,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电传号:22486  MFPRC
  协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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