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6月30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六十天之日后(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之日为止;(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及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起始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及(III)按照《通则》第4.02节的规定以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
2.07节 (a)根据下列(b)段和(c)段,借款人自2000年6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在2009年6月1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银行贷款时,协会在经其执行董事会审查、批准,并在其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的考虑后,可将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应借款人请求,协会也可更改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更改不会影响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方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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