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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议(普通贷款)(中国农业银行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议
 (普通贷款)(中国农业银行项目)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日签订贷款协议。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申请贷款,用于附件一中描述的项目;
  (B)本项目将由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实施,因此借款人应以亚行满意的期限和条件将贷款转贷给农行。
  (C)特别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亚行同意根据以下确定的期限与条件,以及亚行与农行同日签定的项目协议,从普通资金来源中贷款给借款人。
  因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贷款规则、定义



  1.01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议,这些条款应视同全部载入本协议,并具有同样效力;但受本协议附件二所规定的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修正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1.02款 在贷款规则中已给予明确解释的一些术语,在贷款协议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词义:
  (a)“章程”系指,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一日国务院56号文,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国务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法定经营范围的文件;
  (b)“农行”系指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法律和农行章程建立和营运的金融机构;
  (c)“政策说明”系农行一九八八年十一月通过并随时修改的政策说明;
  (d)“发展战略说明”系指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农行通过并随时修改的乡村工业一九八八至一九九0年发展战略说明;
  (e)“项目执行机构”:在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的范畴内,系指负责项目的农行;
  (f)“附属贷款协议”:系指根据本贷款协议3.20款规定由借款人与农行签订的协议;
  (g)“项目省份”系指吉林、山东、江苏、福建和广东省;
  (h)“分贷款”系指从本贷款中发放或提议发放给合格企业用于合格项目的贷款;
  (i)“合格企业”系指农行提议发放与已经发放分贷款的企业;
  (j)“合格项目”系指在一个项目省份中的合格企业利用贷款实施的特定的发展项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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