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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行政保护期为自获得该产品的行政保护证书之日起七年零六个月。
  上述行政保护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一、中国政府将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中国政府将于1992年4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加入该公约的议案和尽最大努力使该议案于1992年6月30日前获得通过。该议案通过后,中国政府将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加入书,于1992年10月15日前生效。
  二、中国政府将加入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日内瓦公约),并于1992年6月30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加入该公约的议案。中国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使该议案于1993年2月1日前通过。中国政府将提交批准书,该公约将于1993年6月1日前生效。
  三、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后,上述公约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所指的国际条约。根据该条规定,如果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与中国国内法律、法规有不同之处,将适用国际公约,但中国在公约允许的情况下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四、就中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与伯尔尼公约、日内瓦公约和本备忘录的不同之处,中国政府将于1992年10月1日前颁布新条例使之与公约和备忘录一致。这些新条例还将澄清现行条例,特别将解释:适用于所有作品和录音制品的独占性发行权包括通过出租提供复制品以及这一专有权利在复制品首次销售后仍然存在。如果两者之间有不同之处,执行公约和本备忘录的条例优先于适用本国作品的条例。
  这些新条例除适用于伯尔尼联盟成员国国民创作的作品外,还适用于合同关系、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外国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委托情况下创作的作品,在这些情况中伯尔尼联盟成员国国民将是版权所有者或版权所有者之一。
  中国政府将向立法机关提交修订其著作权法的议案,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尽最大努力使这一议案通过和实施。
  五、两国政府将表明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在各自法律中的地位,并在本备忘录签字后三十天内或在加入每个公约后三十天内(以较晚时间为准)将公约的规定通知主管实施著作权法和条例的司法及行政机关。两国政府将颁布和相互提供就与执行公约或本备忘录有关任何法律、法规的管理和解释向行政或司法机关发出的指示的文本,时间不迟于该指示发出后三十天。
  六、中国政府同意,不迟于伯尔尼公约在中国生效之日,承认并将计算机程序按照伯尔尼公约的文学作品保护,按照公约规定的保护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不要求履行手续,并提供五十年的保护期。
  七、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所有在伯尔尼联盟成员国起源并未在起源国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将在中国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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