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
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
愿在长期基础上为彼此间的相互利益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
旨在为缔约任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
认识到根据本协定鼓励和保护投资将激发在这方面的积极性,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系指缔约一方的投资者依照与实施本协定有关的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要投入并经缔约另一方允许的各种资产,特别是,但不限于:
(一)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任何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
(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债券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公司参与;
(三)贷款、金钱请求权或根据合同具有财产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商誉、工艺流程和专有技术;
(五)依照法律合同赋予的经营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六)缔约一方领土内的承租人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根据租赁合同支配的物资。
二、“收益”系指由投资产生的款项,特别是,但不限于,利润、利息、资本利得、股息、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三、“投资者”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其领土内具有往所的经济实体。
(二)在希腊共和国方面,系指依照希腊法律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和依照希腊法律组成并在其领土内具有住所的法人。
第二条 促进和保护投资
一、缔约一方在其领土内促进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的投资并根据其法规接受此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应始终受到公正和公平的待遇和充分的保护和保障。
三、投资形式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但该种变化不得与有关缔约方的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四、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和经批准的再投资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收入享有和初始投资同样的保护。
五、缔约一方应依照其关于自然人的入境、停留和工作的法律和法规为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提供协助和为其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便利。